1月22日,延邊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閉幕,大會表決通過了《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朝鮮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草案)》和《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城鎮綠化管理條例》。同時,決定廢止《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
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廢止應是符合社會發展客觀實際的,近日,記者從延邊州人大法制委了解到,此次關于上述“條例”的決定,有著其深層的背景和意義。
非遺保護傳承有序
據了解,《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朝鮮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是吉林省首個關于地方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條例。
朝鮮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中華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留存下來的朝鮮族非物質文化資源十分豐富,具有鮮明的民族文化特點。隨著延邊州不斷加大朝鮮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力度,截至目前,延邊州收集普查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293項,進入國家級名錄17項,進入省級名錄77項、州級名錄89項。中國朝鮮族農樂舞于2009年成功進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也是我國唯一被列入該《名錄》的舞蹈類項目。
然而,近年來,隨著經濟全球化對少數民族文化的沖擊,朝鮮族傳統民族民間文化種類大幅減少,尤其是朝鮮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呈現出后繼無人的困局。特別是近20年來,延邊州在民間傳唱的朝鮮族古老的民歌、民謠,朝鮮族床頭的奚琴演奏、績麻舞、僧舞等民間藝術表演形式日漸萎縮,大批朝鮮族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處于瀕危狀態,部分已經失傳。與此同時,州暨縣(市)兩級政府對朝鮮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缺乏剛性制度,在管理和投入上缺少固定的措施保障。
這樣的實際情況,制定一部朝鮮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顯得十分必要。為此,《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朝鮮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草案)》應運而生,這不僅有利于依法推動朝鮮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開展,而且也有利于文化傳承,促進民族團結。
該《條例》共設37條,分別對條例實施主體,州、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職責,對朝鮮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定、規劃、監督、管理、開發與利用,對朝鮮族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與傳承人的權利和義務、社會保障措施、法律責任等內容均予以了規定,保護條款清晰明確。
如:條例所指的朝鮮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朝鮮族傳統口頭文學及其語言、文字,朝鮮族傳統表演藝術和書法、繪畫藝術,朝鮮族民間工藝美術和特色飲食及其制作技藝、工具和代表作,朝鮮族傳統祭祀、歲時節慶、人生禮儀等民俗活動,朝鮮族傳統體育、競技和游藝,朝鮮族傳統醫藥和保健知識、技能,其他朝鮮族非物質文化遺產;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朝鮮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保護工作經費列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將其擁有的朝鮮族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向自治州、縣(市)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申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如果認為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體現朝鮮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科學價值,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將其列入朝鮮族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名錄。
城鎮綠化依法管理
同樣,大會審議表決通過的《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城鎮綠化管理條例》也使延邊州今后的城鎮綠化建設有法可依。
近年來,延邊州扎實開展城鎮綠化工作,建成區綠化覆蓋率高于全省平均值。但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城鎮綠化建設和管理方面出現了重復建設、管理不到位、綠地規劃布局不夠合理、綠地生態系統功能不夠完善、綠化總量相對不足、中心城區綠化覆蓋率相對偏低、縣市綠化發展不平衡等問題。如:2013年,全州城市建成區綠化覆蓋率為39.6%,極個別縣(市)建成區綠化覆蓋率甚至不到30%,與全州40%的規化目標有些差距。
新出臺的《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城鎮綠化管理條例》共設五章二十六條,在城鎮綠化的規劃和建設、保護和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做出相應規定。
如:城鎮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核實綠化面積,未達到標準的,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城鎮綠化中可適當配置適合城鎮生長的“州樹”長白松、“州花”金達萊以及長白山野生物種等鄉土植物,體現自治州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自治州鼓勵和支持生成綠地建設,保障苗木自產供應。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植物育種、引種馴化工作。
該《條例》的一些規定細化到了增加城鎮綠化面積、突出地方特色、扶持生產綠地建設等問題,不僅有利于依法開展城鎮綠化管理,而且有利于打造生態宜居城鎮,加快推進延邊州生態文明建設進程。
廢止“條例”符合實際
從2001年率先在全國制定到2015年1月22日決定廢止,13年間,《延邊州朝鮮族自治州對外勞務合作條例》在加強延邊州對外勞務中介服務管理,促進對外勞務合作健康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有效規范了延邊州對外勞務合作市場的管理與服務,維護了出國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
據不完全統計,延邊幾乎每年至少10萬人在國外勞務。僅2006年,延邊州出國勞務人員帶來的因私涉外收入就高達10.47億美元。
對于廢止《延邊州朝鮮族自治州對外勞務合作條例》會不會影響延邊的對外勞務合作?一直從事對外勞務管理工作的延邊州商務局對外經濟合作與服務貿易處處長周世煥認為,兩者并無關聯。
據了解,2014年,延邊州出國勞務人員通過銀行賬面匯入州內的資金總額3.2億美元,同比下降10.6%。“雖然金額下降,但它受到的是國外經濟環境、貨幣、國內就業條件等多重因素影響,條例只是用來規范對外勞務合作市場的,不影響個人出國意愿。”周世煥說。
延邊州人大法制委也表示,廢止《延邊州朝鮮族自治州對外勞務合作條例》,除了當時的立法環境和設定的條款依據已不復存在外,國務院于2012年公布施行了更加規范的《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這也是廢止該條例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