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消息:云南云投生態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控股股東履行承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
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控股股東關于涉及公司民事賠償的有關承諾內容
2013 年 5 月 24 日,公司控股股東云南省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對若因公司
及原董事長、控股股東何學葵等涉嫌欺詐發行股票、違規披露重大信息罪等罪一
案,形成投資者相關民事賠償事項,做如下承諾: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
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因綠大地公司及其原董事長、控股股東
何學葵等涉嫌欺詐發行股票、違規披露重大信息罪一案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涉案
當事人是民事賠償主體(以民事賠償案件審理判決結果為準),應按判決結果,
承擔賠償責任。
(二)為保護投資者利益,按照民事賠償判決結果,在民事賠償判決書生效
后 6 個月內,云投集團將推動何學葵以其借給綠大地公司的 58,229,582 元(人
民幣)款項及其所持綠大地公司股份承擔賠償,賠償金額不足或何學葵未予賠償
的,由云投集團代為償付。云投集團代為償付后,保留對何學葵及其他相關責任
人(不含綠大地公司)追償的權利。
(三)云投集團將積極履行大股東職責,力所能及支持綠大地公司。通過綠
大地公司經營改善、健康發展,切實維護中小投資者利益。”。
公司已于2013年5月25日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證
券日報》和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披露了《關于控股股東出具承諾
書的公告》。
二、民事訴訟進展情況
2014年5月15日至2015年6月2日,公司陸續收到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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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陳述責任糾紛94起案件的《應訴通知書》、《民事起訴狀》及《云南省昆明市中
級人民法院民事傳票》,原告94人以“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為由分別向昆明
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本公司或本公司、何學葵及蔣凱西或瑞華會計師
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本公司賠償因虛假陳述給原告造成的損失
17,560,972.74元。
截止目前,已判決案件87起。已起訴并判決的案件中,以2011年3月18日為
揭露日且被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請求的案件65起,被駁回請求的案件已
上訴的有24起,因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未預交上訴費,也未申請緩交、免交案件
受理費,被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撤回上訴的案件4起。以2010年3月18日為揭
露日且已判決的案件22起,判決由公司或公司及何學葵或公司、何學葵及蔣凱西
賠償的金額為555,446.81元,其中僅由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案件為6起,涉及金額
180,524.86元。
對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12 月 10 日及 2014 年 12 月 17 日判決僅由
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 6 起案件,公司作為“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民事案件的
被告,根據法院判決結果及對賠償主體的認定,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16 日前先行
向投資者承擔賠償責任。由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公司已根據賠償損失情況對何
學葵提起了追償訴訟。
三、承諾履行的情況
(一)《協議》簽署情況
2015 年 6 月 23 日,公司(乙方)與控股股東云南省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甲方)簽署《協議》,協議主要內容為:
“第一條 甲乙雙方確認:截至 2015 年 6 月 23 日,涉及乙方的股民索賠訴
訟案件中,法院判決僅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的案件為 6 起(案件基本信息詳見本
協議之附件一),根據生效判決,乙方應承擔的金額共計人民幣 180,524.86 元(包
括賠償金和案件受理費)。
第二條 為保護投資者利益,對本協議第一條項下乙方被判承擔賠償責任的
股民索賠訴訟案件:
1.甲乙雙方均應于民事判決書生效后 6 個月內積極推動何學葵以其借給乙
方的款項及其所持乙方之股份承擔賠償責任,若在前述期限內何學葵未承擔或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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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責任不充分,則由甲方在前述期限屆滿之日起 10 日內向乙方支付相應金額對
何學葵未承擔或承擔責任不充分的部分予以承擔;
2.在甲方對乙方完成上述支付后兩年內:如果乙方通過訴訟或者非訴訟方式
獲得何學葵及/或其他相關責任人的賠償,則乙方應于收到賠償金之日起 10 日內
將該賠償金在甲方對乙方的上述支付額度內償還給甲方;如果乙方通過訴訟或者
非訴訟方式未能獲得何學葵及/或其他相關責任人的賠償,則乙方無須將甲方對
乙方已完成的上述支付金額償還給甲方。”。
(二)云投集團協議及承諾履行情況
近日,云投集團向公司支付了已由公司先行向投資者賠償的 180,524.86 元
賠償款。云投集團已按照《協議》及承諾履行了到期承諾。
四、其他說明
(一)已判決的案件中,仍有 16 起案件判決由公司及何學葵或公司及何學
葵、蔣凱西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目前公司正積極推進案件判決的執行。據了解,
對(2014)昆民五初字第 44-50 號、(2014)昆民五初字第 89 號、(2014)昆民
五初字第 93 號、(2014)昆民五初字第 100-103 號、(2014)昆民五初字第 108
號共計 14 起案件判決,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已執行何學葵的資產。如其
他案件判決生效后 6 個月未能實現由何學葵及/或其他相關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的,公司將督促控股股東及時履行承諾。
(二)目前公司向何學葵追償的案件仍在審理過程中,如公司能追償成功,
對已賠償投資者的部分獲得何學葵及/或其他相關責任人賠償的,公司將根據與
云投集團簽訂的《協議》及時將賠償款在云投集團支付給公司的額度內償還給云
投集團。
五、備查文件
(一)《協議》;
(二)收款憑證。
特此公告。
云南云投生態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2015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