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濟南市濕地保護條例》頒布實施,這是山東省第一部濕地保護地方性法規。《條例》在濕地生態系統保護,濕地公園規劃、建設與利用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
《條例》規定,濟南應建立濕地生態補償機制,制定生態補償辦法,保證濕地生態用水,避免濕地生態功能進一步惡化。濕地公園周圍禁建污染項目。濕地發展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濕地保護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依法劃定全市濕地保護范圍紅線,確定禁止開發建設區和限制開發建設區。濕地內不得違反規劃批準建設項目或者進行其他開發建設活動。市相關部門應當合理調配水資源,充分利用雨洪水和再生水,維持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和濕地保護小區的基本生態用水,維護濕地生態系統。
《條例》明確,濕地公園規劃可根據濕地保護的實際需要,分為濕地保育區、恢復重建區、宣教展示區、合理利用區和管理服務區。
在濕地保育區和恢復重建區,除開展濕地資源保護、監測、培育和修復等必要活動外,不得進行與濕地生態系統保護和管理無關的其他活動。在宣教展示區、合理利用區和管理服務區,可適當開展生態展示、科普教育、生態旅游等活動,但不得損害濕地生態系統的基本功能。在濕地公園的利用方面,濕地公園應當維護原有的自然生態及人文歷史風貌,限制用作商業活動。此外,《條例》還鼓勵社會通過捐贈、投資、志愿服務等形式參與濕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