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4日結束的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上,《哈爾濱市城市綠化條例》獲得了表決通過。
《條例》對哈爾濱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管理都作了明確規定。明確了哈爾濱市多元立體綠化的發展方向,規定城市綠化應當堅持實行平面綠化與立體綠化相結合,擴大綠化空間。規定城市立交橋、道路隔離帶等市政公用設施及高架道路下用地,適宜綠化的,應當實施綠化;城市主要道路兩側沿線單位,應當實施通透式綠化。
據悉,為保證城市綠化面積,《條例》規定了建設項目城市綠化用地面積占建設項目用地總面積的比例。新開發建設的居住區不低于百分之三十,舊城改造的居住區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醫院、療養院、學校、機關團體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交通樞紐、商業中心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等污染物的單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設置寬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護林帶;內河水系新建、改建工程兩側城市綠化用地,規劃為防護綠地的,防護林帶寬度不少于三十米。
城市綠化水平直接反映一座城市的品位,也深深影響著市民的幸福指數。哈爾濱的綠化水平與發達地區相比還有較大差距,提高城市綠化覆蓋率,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已成為哈爾濱市民的殷切期盼。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分組審議時充分肯定了《條例》制定的必要性,也提出了切實可行的修改意見。
部分組成人員認為,隨著哈爾濱市城市發展和“北躍”戰略的實施,松花江貫穿哈爾濱市區,一江兩岸,已經是哈爾濱市最大的濕地和居民休閑公園,其綠化管理應當在立法中有所考慮。對哈爾濱城市規劃內松花江灘涂上的耕地、魚塘、建筑物等,依法進行全面清理,嚴肅查處,采取堅決措施還綠、還濕。有的組成人員提出,為加強城市綠線的管理,建議增加城市綠線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的規定。在調整城市綠地的規劃中,建議增加引入社會評價機制的內容。針對哈爾濱市在綠化工程建設和管理交接不順暢的問題,組成人員建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設的綠化工程,由其組織竣工驗收;其他單位組織建設的綠化工程竣工時,應通知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