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李克強11月15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以下簡稱《規劃》)。環境保護部副部長趙英民近日就《規劃》的相關內容接受了采訪。
問:“十三五”時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勝時期,編制《規劃》具有什么重大意義?
答:《規劃》是“十三五”時期我國生態環境保護的綱領性文件。編制實施《規劃》,貫徹落實了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承載了全社會對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的新期待,體現了國家意志和人民意愿,突出了生態環境保護的戰略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第一,編制實施《規劃》,是落實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重大舉措。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把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擺上更加重要的戰略位置,作出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習近平總書記對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為做好新時期環境保護工作確立了頂層設計、戰略方向。編制實施《規劃》,就是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結合工作實際落實為生態環境保護的施工圖。我們要堅持把握大局、審時度勢、科學謀劃,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書寫好加快實現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實現“五位一體”總體布局的環保答卷。
第二,編制實施《規劃》,是貫徹五大發展理念的生動實踐。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的“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五大發展理念,對環境保護領域具有方向性、決定性的重大影響,是“十三五”環保工作頂層設計的理論指導和基本原則。編制實施《規劃》,要求我們把五大發展理念真正地落實到環保工作中去,以創新突破瓶頸,以協調促進平衡,以綠色補缺生態,以開放加強融合,以共享激發動力,補齊社會發展中的短板,讓良好生態環境成為全面小康社會普惠的公共產品和民生福祉。
第三,編制實施《規劃》,是實現“兩個一百年”的第一個百年目標的迫切要求。當前,公眾對良好的生態環境消費需求顯著提升,補齊生態環境短板離不開政府、企業和社會共治,良好生態環境是檢驗我們工作的試金石和標尺,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應有之義。編制實施《規劃》,把這些短板問題納入規劃、納入當前各項工作,就是在環境保護領域的具體行動,通過加大環保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一抓到底,久久為功,讓人民群眾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過程中享有更多的“獲得感”。
第四,編制實施《規劃》,是落實環境保護“一個核心、一個制度、三大戰役、實現管理五化”的有效途徑。《規劃》構建了環境保護的全新總體戰略布局,明確了目標任務,提出了具體政策措施。編制實施《規劃》,將為“以提高環境質量為核心,實施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打好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戰役,提高生態環境管理系統化、科學化、法治化、精細化和信息化水平”提供有力支撐,同時,更能促進生態文明領域改革取得更大的新的進展。
問:《規劃》的主要特點是什么?
答:一是緊緊圍繞“五位一體”總體布局,貫徹落實五大發展理念,充分體現和具體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的部署與要求。突出落實國家綠色發展戰略,強化生態空間管控;突出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去除落后和過剩產能,促進企業加快升級改造;突出綠色科技創新引領,推進綠色化與創新驅動深度融合;突出落實國家重大戰略,強化京津冀地區環境協同保護,細化長江經濟帶共抓大保護,深入推進“一帶一路”綠色化建設。
二是以提高環境質量為核心,統籌部署“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總體工作。《規劃》突出環境質量改善與總量減排、生態保護、環境風險防控等各項工作的系統聯動,將提高環境質量作為統籌推進各項工作的核心評價標準,將治理目標和任務落實到區域、流域、城市和控制單元,實施環境質量改善的清單式管理,深入推進各項工作。
三是落實生態文明體制改革要求,實施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圍繞“實施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形成政府、企業、公眾共治的治理體系”,從明確責任、加強監管、提升能力、完善機制入手,以環保督察巡視、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等落實地方環境保護責任;以環境司法、排污許可、損害賠償等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以稅收政策引導、資源環境價格改革、綠色金融等強化市場激勵機制與市場主體培育;以改革環境治理基礎制度形成政府、企業、公眾共治的治理體系。
四是堅持“山水林田湖是一個生命共同體”的理念,強化生態保護與修復。《規劃》較以往的五年環境保護規劃,增加了生態保護修復內容,明確環境治理與生態保護修復協同聯動,專章對生態保護與修復提出重點任務和重點工程,要求以“山水林田湖是一個生命共同體”理念為指導,系統推進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濕地等重要生態系統的保護與修復,擴大生態產品供給,提升生態系統穩定性和生態服務功能。
五是強化綜合治理,協同推進工業達標排放、治污減排和風險防范。《規劃》強調以環境質量為核心的綜合治理、協同推進。以全面達標排放計劃為抓手大幅度削減污染物存量;以推進骨干性工程為抓手實施污染減排,以排污許可落實治污減排責任;以重金屬、危險廢物、化學品、核與輻射等重點行業為抓手,提升風險防控基礎能力,系統構建事前嚴防、事中嚴管、事后處置的全過程、多層級風險防范體系。
問:《規劃》中提到要改革生態環境治理基礎制度,請問有什么具體改革舉措?
答:根據中央統一部署,“十三五”將重點推進建立完善規范的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業排放許可制度,實行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全面劃定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建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培育發展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農村污水垃圾處理市場主體,開展按流域設置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機構試點,完善重點區域污染防治聯防聯控機制,探索建立跨地區環保機構,推進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環境保護督察巡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和責任追究,改革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目前,已印發實施《關于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培育發展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農村污水垃圾處理市場主體方案》《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指南》《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方案實施計劃(2016-2020)》《“十三五”環境影響評價改革實施方案》,對9個省份開展環境保護督察,在7個省份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編制完成《環境保護部門貫徹落實〈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實施辦法》,研究上報了《關于劃定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的若干意見》《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方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其中《關于劃定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的若干意見》已于2016年11月1日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29次會議審議通過,其他改革舉措正在有序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