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6號;《上海市環城綠帶管理辦法》已經2001年10月15日市政府第11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長:陳良宇
二○○二年三月五日
(2002年3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6號發布)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環城綠帶的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上海市植樹造林綠化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環城綠帶的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環城綠帶,是指城市規劃確定的沿外環線道路兩側一定寬度的綠化用地。具體范圍由市規劃局會同市綠化局劃定。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環城綠帶的規劃、建設、養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四條、建設和管理原則
環城綠帶的建設和管理,實行統一規劃、統一計劃、集中控制和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綠化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綠化局)是本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環城綠帶的管理;上海市環城綠帶建設管理處(以下簡稱市綠帶建管處)負責環城綠帶的具體管理。
有關區綠化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浦東新區綠帶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綠化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環城綠帶的管理,業務上受市綠化局的指導和監督。本市計劃、規劃、農林、建設、土地、水務、市政、市容環衛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六條、綠帶規劃和計劃
環城綠帶規劃由市規劃局會同市綠化局、市農林局等有關部門依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綠化局應當按照環城綠帶規劃編制環城綠帶建設計劃。
市綠帶建管處和區綠化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環城綠帶建設計劃和分工要求,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轄區環城綠帶建設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七條、規劃的調整
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原因需要改變環城綠帶規劃的,由市規劃局征求市綠化局的意見后,報原批準機關審批。
第八條、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
環城綠帶范圍內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建設用地規劃申請和建設工程規劃申請,由市規劃局審批。
市規劃局在批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征求市綠化局的意見。其中,涉及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的,應當同時征求市農林局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