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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晉城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5-03-16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建設國家生態園林城市,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山西省城市綠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建設國家生態園林城市,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山西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晉城市中心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晉城市園林局是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綠化的組織、檢查、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政府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綠化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城市綠化應當與城市其他公共設施統一規劃,統籌建設。

      第五條政府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領養、認建、共建等形式,參與城市綠化建設。

      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對在城市綠化規劃、建設、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劃定綠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八條綠地規劃應當按國家生態園林城市的要求安排綠化用地比例,合理規劃布局,明確各類綠地的面積及其控制原則。

      經批準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的城市綠地規劃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的,應按原審批程序取得批準,并及時補足綠化用地面積。

      第九條城市綠化規劃與建設應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體、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條件,合理設置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和風景林地,形成統一完整的綠地系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有礙于城市綠化的挖石、采礦、建筑活動。

      第十條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城市的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和干道綠化帶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必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實行綠色圖章制度。

      建設單位在向規劃部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必須將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報市園林局審核,并取得《建設項目綠化意見書》。未取得《建設項目綠化意見書》的,規劃部門不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綠化工程設計方案經審核合格后,建設單位必須將配套綠化工程建設資金存入財政專戶,實行專款專用。配套綠化工程建設資金在施工過程中按綠化工程進度返還,綠化工程驗收合格后全部返還。

      第十一條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園林綠化工程的招投標及市場管理工作。

      綠化工程竣工后,應當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按規劃代征的城市公共綠化用地,應移交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安排綠化建設。 
      代征的城市公共綠化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開發區建設、舊城改造區建設及其他基本建設的配套綠化工程完成期限,不得晚于主體工程完成后的第一個綠化季節。

      第十四條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和開發住宅區項目,需要綠化的,其基本建設投資中應當包括配套的綠化建設投資。
      綠化經費要納入建設項目投資預算。城市新建單位庭院、居住小區建設項目的綠化投資要占單位庭院、小區建設總投資的5%以上,新建道路的綠化投資要占道路建設總投資的8%以上。

      綠化工程驗收合格后,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綠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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