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是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制度建設。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強調,“探索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對領導干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通過編制資產負債表,將自然資源價值量化,不僅可以摸清自然資源資產的“家底”和變動情況,為有效保護和永續利用自然資源提供信息基礎、監測預警和決策支持。同時,又能促進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在對自然資源進行開發利用時,更加注重生態、經濟、社會三種效益的協調統一,對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推動生態文明建設,服務綠色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眾所周知,森林是陸地生態的主體,濕地是“地球之腎”。林地、林木和濕地資源是具有重要生態、經濟、社會功能的自然資源。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對林業部門而言也是一個新領域、新挑戰。從前期浙江湖州等地開展的試點工作情況來看,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林業部分尚需正視以下幾個問題:一是林業地位不夠凸顯。在編制的資產負債表中,林地、濕地等都歸于土地資源。根據負債表核算結果,土地資源價值量占比達98.7%,而水資源、林木資源等價值量僅占1.3%。二是指標體系不夠完善。森林資源在資產負債表中僅以林木資源來體現,缺乏森林覆蓋率、林地保有量等基本量化指標。林木資源僅僅計算蓄積量,未考慮森林面積、森林質量等因素。三是價值標準不夠合理。資產負債表中林木資源的價值按木材市場價計算,完全忽視了其生態價值,而且木材價格多種多樣,無法達到統一。四是數據采集不夠科學。由于統計口徑不同,部門之間數據不一致。如林地面積,林業部門和國土部門的數據本就存在差異,但目前土地面積均按國土二調數據計算,一些明明生長繁茂的林地被統計為園地或耕地,不符合現實情況。五是監測體系不夠健全。由于資金、技術力量等原因,目前我國的森林資源動態監測體系尚不健全,只有在開展森林資源二類調查的年份有相關數據,無法實現年度出數。
林業在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編制試點中占據著十分重要位置。結合前期試點工作取得的階段性成果,筆者認為,以下幾個方面亟待進一步地完善和探索:一是編制森林資源負債子表。鑒于自然資源資產負債總表中缺乏森林資源綜合分類體系,因此,在總表下編制森林資源資產負債子表,將林地、濕地、林木等森林資源數據統計到子表中會更加合理。二是進一步完善指標體系。將森林覆蓋率、林地保有量、林木蓄積量等反映森林資源消長的指標納入資產負債表指標體系,這樣可以更加真實全面反映森林資源變化情況。三是綜合考慮森林、林木生態價值和社會價值。自然資源的價值不能簡單地按林木單一市場價格來衡量經濟價值,還應綜合考慮其生態價值、社會價值。森林在供氧、固碳、保持水土、景觀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和價值,因此在價值計算中必須考慮森林生態效益、社會價值。四是建立健全動態監測體系。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是實行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制度的重要依據,需真實反映自然資源資產的家底和變動情況。因此,編制森林資源資產負債表,必須要建立健全森林資源動態監測體系,實現年度出數。
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是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一項制度創新。這項工作涉及林業、國土、農業、水利等多個部門,需要各個行業創新突破,而林業涉及面廣,其資源調查間隔周期長、資源價值的核算難度大,林業的突破顯得尤其重要。因此,既要科學分析試點地區編表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又要認真總結試點地區編制過程中的新做法、新經驗,在試點中探索、在探索中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