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深入推進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進行解讀。該《指導意見》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國務院共同審定,國土部于2016年11月11日印發實施。
一
目前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面臨的困境
國土資源部黨組成員、副部長趙龍表示,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城鎮化建設取得突飛猛進的發展,一批現代化城市興起,城鎮用地結構布局不斷優化,土地利用效率不斷提升。但在一些地方,由于歷史的或現代化進程中的原因,城鎮外延式擴張與存量土地低效利用狀況并存。
一方面,城鎮快速擴張占用大量耕地良田,土地開發強度過高,與資源環境承載力不相適應,以犧牲農用地為代價的城鎮化模式已難以為繼;另一方面,城鎮內部存在大量低效用地,盤活利用潛力巨大,集中表現在:
一是布局散亂,容積率低、建筑密度低、投入產出率低;
二是產業用地配置不合理,大量工業用地集中在黃金地段,有的還是淘汰類或禁止類產業;
三是舊城鎮、舊村莊、舊廠房建筑危舊、設施落后、環境臟亂,群眾意見大;
四是閑置浪費現象存在,個別地區甚至出現空城、鬼城。
當前,影響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的制約因素主要有:
一是土地權利關系復雜,需兼顧平衡各方利益,協調難度大、周期長、成本高。
二是激勵措施不夠,在土地取得方式、用途認定、價款繳納等方面缺少鼓勵優惠政策,各方參與積極性不高,一些社會資本“望而卻步”。
三是部分土地歷史遺留問題多,特別是經濟發達地區,由于早前集體經濟發展迅速、“三來一補”等加工貿易蓬勃興旺,不少空置破敗的舊廠房用地手續不全,需要既依法依規又實事求是地加以解決。
二
《指導意見》的主要內容
1
提出了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力求做到土地集約利用水平明顯提高,城鎮建設用地有效供給得到增強;城鎮用地結構明顯優化,產業轉型升級逐漸加快,投資消費有效增長;城鎮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明顯改善,城鎮化質量顯著提高,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能力不斷提升。
2
明確內涵,充分發揮專項規劃的統領作用
要求各市縣人民政府結合地方實際,提出低效用地的具體認定標準,做好調查摸底、標圖建庫和項目實施方案編制等基礎工作。重點組織編制低效用地再開發專項規劃,加強規劃對開發規模、布局、用途、時序的統領。
3
制定激勵措施
一是鼓勵原國有土地使用權人自主或聯合改造開發;
二是積極引導城中村集體建設用地改造開發;
三是鼓勵產業轉型升級優化用地結構;
四是鼓勵集中成片開發;
五是加強公共設施和民生項目建設。
4
妥善處理各類歷史遺留建設用地問題
按照依法依規、尊重歷史的原則,對歷史遺留建設用地,以用地行為發生時間為界限,明確了3類不同的處理政策。
一是,發生在1986年12月31日前的歷史遺留建設用地,考慮到《土地管理法》于1987年1月1日才正式實施,依照原國家土地管理局頒布的《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1995年3月11日發布)確權后,直接登記發證。
二是,發生在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間的歷史遺留建設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已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戶簽訂征地協議并已落實,依照1988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落實處理(處罰)措施后,按土地現狀辦理征收手續。
三是,發生在199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間的歷史遺留建設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已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戶簽訂征地協議并已落實,按照1998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和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后,落實處理(處罰)措施后,辦理土地轉用征收手續。
5
完善保障措施
《指導意見》針對改造開發容易產生的問題,著重提出以下四方面的措施要求:
一是制定實施細則。《指導意見》明確要求,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要研究制定實施細則,細化各項政策規定,并加強檢查指導;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明確具體操作辦法,加強實施管理,確保改造開發工作順利實施。
二是強化社會監督。建立改造開發工作信息公開制度,對涉及的各個環節實行全過程公開,接受社會和公眾監督;同時涉及土地出讓的必須開展地價評估、集體決策、結果公示,確保改造開發公開、公平、公正。
三是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城鎮低效用地數據庫,將改造開發項目審批、實施、竣工驗收等及時上圖入庫,提高信息化水平,實行改造開發工作全程動態監管。
四是嚴守廉政紀律。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加強廉政風險排查,扎好籠子、定好規矩,從源頭上防止尋租行為發生;規范資金管理,項目收益要公開透明,確保資金安全高效使用;嚴格監督管理,加強項目實施跟蹤評估,及時糾正發現的問題,保證改造開發工作規范健康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