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鄭州市上街區的千年古村馬固村,村民住宅被整體拆遷。拆遷中,村中的古文物未能幸免,7處不可移動文物被拆掉5處。當地一名劉姓官員回應外界聲討時稱,“政府在組織拆遷時不知道是文物,也沒有人告知是文物,直到拆掉之后,農戶才說是文物。”此言一出,瞬間引爆網絡。網友紛紛呼吁留住古建筑。當地村民也自發保護起尚未拆掉的文物。
在GDP政績觀的驅動下,地方政府強拆事件頻發。此次,河南的千年上街區的古建筑群未能幸免,7處不可移動文物被拆掉5處,官員還聲稱“不知道是文物”。類似的文物被拆除現象,近年來各地曾發生多起。如,北京東城區北總布胡同24號院的梁思成、林徽因夫婦故居未能幸免,近年來被拆毀近半;蔣介石的“重慶行營”,舊址為三幢兩樓一底的磚木結構建筑群,屬于民國時期典型的中西合璧建筑,2011年11月實行了“保護性拆除”。
古建筑文物是歷史的印記,也是人類優秀歷史文化的傳承。保護好歷史文物,是政府部門應盡的責任。而在屢次的文物強拆事件中,我們不難提出這樣的疑問,對違法者最具威懾力的《文物保護法》是否起到了震懾的作用?法律是用來約束犯法之人的,它可以根據違法行為的程度不同,制定相應的處罰措施。如果處罰力度太輕,對違法者來說無異于隔靴搔癢。目前,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對破壞文物的行為,最高處罰只有50萬元。這對腰纏萬貫的開發商來說,50萬元的罰款猶如蒼蠅給牛抓癢癢——根本無濟于事。法律沒有對強拆給予重重的懲處,古建筑屢遭強拆的事件就不會絕耳。
當今社會,土地是最重要的資產,最重要的銀行抵押品,是地方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是投資經濟中撬動資金的最長杠桿。一些地方為了“政績GDP”而喪失歷史文化傳承,更為吊詭的是,一些古建筑群本應具有永恒的魅力與經濟價值,但他們往往只看到當前口袋中的利益,而不顧歷史文化的真正價值所在,為了眼前財富而喪失歷史財富,這是“暴發戶”政府的不智之舉。另一個方面,現行法律規定對文物強拆行為的處罰過輕,不僅毫無制約可言,文物被強拆后沒有哪個領導干部要為此承當相當的領導責任,只能是助長違法者的囂張氣焰。
城市在不斷地向前發展,被毀的何止是一個“千年古村”宗祠遺址。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一個文物很可能在某領導的一念之差中就毀掉了。如果僅是單純依靠百姓自發的力量來保護文物不被強拆,往往只是“懷水車薪”,在一些暴力強拆的行為中,百姓自保的力量顯得是微不足道的。而真正要解決的問題,必須是地方官員要真正意識到老祖先留下來的古建筑本身就是一筆巨大的財富,這筆寶貴的精神文化財富是長盛不衰的,決不能為了GDP的增長而人為地毀掉了老祖宗留下的精神魁寶。
筆者認為,想要杜絕古建筑不被強拆現象的發生,起碼要做好兩方面:其一,文物部門對當地的文物進行詳細的勘查,對古建筑做好過細的登記在案,列入文物保護的范圍,尤其是在城市項目開發前要進行搶救性的考古探勘,考古普查,先勘探一下,然后再鋪開大規模的市政和地產項目。其二,要按照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方略的部署,國家立法機關要對《文物保護法》及時進行修訂,嚴格文物保護的相關措施,加大對文物強拆處罰的連帶責任追究制度,特別是在法規中明確諸如發現重大文物,相關地產、建設項目等暫緩推進的具體條款,為文物保護贏得時間。從法律角度加大對文物強拆的罰款力度與加重刑期相結合,提高破壞文物的違法成本,提高對文物破壞者的執法力度,才能給我國的歷史文物起到更好的保護作用。
文物是歷史和文明的載體,是老祖先留給我們的共同財富,是無法再生的寶貴資源。在發展地方經濟過程中,我們不能只考慮眼前的經濟效益,而忽視文物保護的重要性;不能因為文物阻礙建設,就一拆了之,而應當想方設法加以保護,讓歷史傳承下去,更好地啟迪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