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4年9月16日召開的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試點工作座談會上,李克強總理指出,“新型城鎮化是關系現代化全局的大戰略,是最大的結構調整,事關幾億人生活的改善。我國經濟保持中高速增長、邁向中高端水平,必須要用好新型城鎮化這個強大引擎”,將新型城鎮化建設擺在了“新常態”下改革和發展的重要地位。
新常態下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的發展約束。我國城鎮化的發展,一直沿用改革初期的發展模式。在經濟新常態下,如果我們繼續沿用改革開放初期制定的城鎮化建設發展戰略,會對新型城鎮化發展帶來諸多制約,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城鎮化發展速度較快,但總體發展水平不高。進入21世紀以來,隨著我國經濟發展速度的不斷提升,我國城鎮化已經發展到一個前所未有的水平。國家統計局發布的數據顯示,截止到2013年年末,我國常住人口城鎮化率為53.7%,低于發達國家80%的水平,也低于人均收入與我國相近的發展中國家60%的水平,但戶籍人口城鎮化率只有36%左右,這意味著我國城鎮化速度快,但總體發展水平不高。有研究表明,城鎮化率每提高一個百分點,就會有約1000萬的農村人口轉入城鎮。由此看來,今后一個時期,在經濟新常態下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面臨著如何從土地城鎮化向人口城鎮化轉型的問題。
城鎮化過程中農民的基本權益得不到保障。城鎮化的根本是鄉村城鎮化,最終目標是要實現城鄉一體化和全體國民的共同富裕與和諧發展,其核心是人的城鎮化。一是在城鎮化的征遷改造過程中,存在不尊重農民利益的問題,有的甚至強制拆遷,使得農民的切身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二是現有的土地產權制度和土地補償制度不健全。三是失地農民的福利、再教育權利得不到保障。基于此,今后一個時期,完善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做好失地農民的繼續再教育,提高他們的知識水平和生存技能,是各地政府面臨的又一挑戰。
城鎮化過程中弱化了城鎮的環境保護功能。一些地區過度追求眼前利益,房地產開發通過調整規劃不斷占壓規劃綠地,沒有很好地保護林地、草地、湖泊濕地、水源地等;生態環境日益惡化,工業粗放式發展和人口高密度聚積,建筑垃圾等三廢不能達標排放,造成大氣、水、噪音污染,水資源、土地資源短缺,城鎮的生態安全受到極大的威脅。
新常態下我國新型城鎮化發展新思維。首先,加快戶籍制度改革,提高新型城鎮化發展總體水平。我國現有的戶籍制度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建立起來的,其特點是嚴格限制人口流動,便于政府對城市居民的管理,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征。顯然,在新常態經濟條件下,這種戶籍制度已經越來越不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的需要,成為提高新型城鎮化總體發展水平的羈絆。戶籍制度改革不能一刀切,應該根據各地實際情況,靈活運用,才能真正意義上使農民在失去土地的同時,能獲得與城鎮居民同等的待遇。我們應該看到戶籍制度改革,不單單是戶口農轉非,而是戶口背后社會福利性質的公共服務,只有失去土地的農民取得了與城鎮居民同等的社會福利,戶籍制度才實現了實質性的改革,才能扭轉過去“半城鎮化”發展的尷尬局面,實現新型城鎮化總體發展水平的提高。
其次,加快推進新型城鎮化發展中規劃管理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一方面,改革現有規劃管理制度,合理進行城鄉建設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實現城鄉發展的全覆蓋和城鄉一體化建設,使城市和農村得到同步發展和均衡發展,縮小城鄉差距。另一方面,改革土地管理制度,明晰土地產權,規范土地的使用和流轉,使土地真正為農民謀福利,同時合理規劃土地用地,減少對農用土地的行政侵占,完善土地征收制度,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通過改革規劃管理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為新型城鎮化的推進創造有序的體制和政策環境。
最后,樹立以人為本、生態文明、集約發展的新型城鎮化發展新理念。新型城鎮化發展必須堅持以人為本,以人為中心。前面論述的戶籍改革即是以人為本的一個重要方面。過去我們只強調土地形式的城鎮化發展,而忽略了以人為核心內容的城鎮化發展,致使我們只為城鎮化而城鎮化,造就了大批城鎮化半成品,這種理念下的城鎮化發展速度很快,但城鎮化發展水平非常低。因此,我們既要讓農民在城鎮化過程中,真正意義上實現身份的轉變,又要農民在城鎮化進程中得到既得利益,享受城鎮居民的公共服務。建立起一整套失地農民再教育機制,以緩解這些新型城鎮居民的就業壓力,減少社會矛盾的滋生;我國經濟發展受資源環境的約束越來越突出,在全面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過程中,需要切實處理好產業發展與資源節約、環境保護、生態文明的關系。現在,各個地方政府都在積極探索環境治理的政策、法律約束,努力提高空氣質量,整治水污染,走可持續發展道路,使經濟、環境協調發展,樹立生態文明發展新理念;改過去粗放式發展為集約式發展,完善產業集聚區產業、土地、環境等的準入門檻,開展產業集聚區循環化改造試點示范,提高產業可持續發展能力。通過新型農村社區建設、合村并鎮等方式實現土地的節約集約利用,加強土地的收儲流轉能力,樹立集約發展新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