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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保部有關負責人解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5-12-04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對今后一個時期我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做出全面規劃和部署。為什么要建立這項制度?巨額賠償會否考慮企業承受能力?我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能力如何?針對這些問題,記者采訪了環保部有關負責人。

        讓損害者擔責

        問:為什么要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答: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一是實現損害擔責的需要。環境保護法確立了損害擔責原則。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由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承擔賠償責任,修復受損生態環境,有助于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困局;二是彌補制度缺失的需要。憲法、物權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國家所有的財產即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但是在礦藏、水流、城市土地、國家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受到損害后,現有制度中缺乏具體索賠主體的規定;三是履行法定職責的需要。通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保護和改善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環境,是政府履行環境保護職責的需要。

        方案規定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索賠權人、解決途徑、相關技術、資金管理等主要內容,并要求試點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實施意見。其中,確定經國務院授權的省級人民政府為賠償權利人;創設磋商賠償機制,促使責任人及時開展修復和賠償;試行多樣化責任承擔方式,兼顧生態環境保護和企業經營發展。

        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需要從立法上明確規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索賠途徑、損害鑒定評估機構和管理規范、損害賠償資金等基本問題,但目前立法條件尚不成熟,需要在部分地區開展試點,為下一步立法積累經驗。

        問:根據現行民事訴訟法和環保法規定,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為什么還要由政府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兩者是什么關系?

        答: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和政府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均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重要內容,并不沖突,政府側重于對國有自然資源的損害提起索賠。兩者的關系和銜接還需要在試點過程中逐步探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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