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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風景名勝作為一種旅游資源的重要類型利用時須理性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5-12-17  

        近日,住建部發布實施《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編制審批辦法》(以下稱《辦法》),就此類規劃的定義、類型、編制組織、內容和審批等進行了詳細的界定。《辦法》規定,編制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不得在核心景區內安排索道、纜車、賓館、療養院、大型游樂設施等與核心景區資源、生態和景觀保護無關的項目、設施或者建筑物。這一規定引發業內人士的關注和熱議。

        風景名勝作為旅游資源的一種重要類型,我國創造性地采取設立風景名勝區的辦法對此加以管理,取得了多方面的成效。風景名勝區的規劃管理依據國家相關法規,建立了比較完整的編制組織、技術標準體系,為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發揮了積極作用。這次出臺的《辦法》,就是對近些年來已經形成的一些比較成熟的做法加以界定,以部門規章的形式發布實施,也是為了明確相關工作的法定程序、增強此項工作的權威性。可以預見,《辦法》的實施對保護風景名勝資源、推動美麗中國建設將發揮積極的作用。

        深入研究這個《辦法》,回顧此項工作在地方實踐中遇到的普遍難題,令人感到困惑和隱憂的,仍然是風景名勝資源在旅游利用中受到諸多局限的突出問題。實際上,筆者推測,《辦法》在制定中已經直面并充分考慮了各地多年來在實際發展中普遍遇到的此類困惑。于是,一方面,《辦法》明確“不得在核心景區內安排索道、纜車、賓館、療養院、大型游樂設施等項目”。同時,似乎也認識到這是實踐中不可回避的現實問題,于是,《辦法》又自身網開一面,認為“確需安排索道、纜車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的,應當組織專題論證,形成專題報告”。

        可以肯定,經過反復研究出臺的《辦法》,不會發生自身內容前后矛盾的低級錯誤,《辦法》選擇這樣的表達方式,一方面是要始終高舉保護風景名勝資源的旗幟,同時,也充分考慮到了地方在利用風景名勝資源發展旅游、改善民生過程中會面對的實際問題。

        既然《辦法》不允許索道、纜車等項目安排到核心景區,接下來,更加具體的焦點便是如何科學界定面積廣大的風景名勝區內的核心景區的問題。

        實踐證明,不允許索道、纜車等安排到核心景區是要處處碰釘子的假命題。無限風光在險峰,不論是泰山極頂,還是黃山云海,奔向無限風光是游覽風景名勝的終極目標,而修建索道、纜車的目的,正是為部分游客節省體力和時間提供一種選擇,為老年、殘疾等特殊人群到達無限風光提供一種可能。所以,索道、纜車所向之處,正是貴為無限風光的核心景區。如此,按照《辦法》的嚴格要求和通融式的補充說明,絕大多數的山岳型景區在規劃編制中,實際上都需要被“組織專題論證”,而經歷過此類論證的景區都有著痛心疾首的經歷,這是一個相當復雜、耗時耗力的艱難過程,其意義已經完全超越了規劃編制的技術層面,實際上相當于要完成一個嚴格而復雜的專項審批,而旅游發展機遇經常則是瞬息萬變、稍縱即逝的,等到漫長的論證、審批完成了,投資商、市場機遇可能也離去了。

        規劃對發展形成的困局,仍然需要規劃來解決,而規劃銜接、多規合一是解決此類問題的良藥。為此,必須充分理解基層在貫徹實施《辦法》中可能會遇到的困境,直面旅游發展會普遍遇到的具體問題,按照旅游法要求,使包括風景名勝區規劃在內的各類規劃與旅游規劃互為銜接,同時,按照《辦法》的要求,在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審批過程中,充分征求包括旅游部門在內的相關部門意見后報國務院,從而為規劃銜接、有機融合、提高辦事效率提供法定依據和程序。

        按照國家正強力推進的減少審批環節、簡政放權的總體要求,通過統籌地方在保護風景名勝資源、推動地方發展方面的各類訴求,減少不必要的重復性規劃和論證工作,可望增強規劃在促進地方發展方面的“一站式”指導和服務能力,從而既保護好風景名勝資源,又能更好地促進地方發展和改善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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