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2月15日國家林業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國家林業局局長趙樹叢
2014年3月31日
林業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林業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規范項目建設程序和行為,提高項目建設質量和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林業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是指使用中央財政預算資金投資的林業固定資產建設項目(以下簡稱林業建設項目)。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林業建設項目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國家林業局建立林業建設項目儲備庫,作為林業建設項目決策和年度計劃安排的重要依據。林業建設項目應當符合相關規劃的要求。
第五條國家林業局按照中央財政預算資金的投資方向,根據國務院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規定,制定林業建設項目申報指南。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林業建設項目申報指南,開展林業建設項目前期工作。
第七條林業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包括編制林業建設項目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初步設計文件以及其他相關的工作。
建設單位開展林業建設項目前期工作,應當按照規定編制林業建設項目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初步設計文件(項目實施方案)。
使用中央財政預算資金3000萬元以下的林業建設項目,不編制林業建設項目項目建議書;但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林業建設項目項目建議書應當對林業建設項目的必要性、建設條件、擬建地點和規模、投資估算、資金籌措以及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社會效益進行初步分析,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
林業建設項目項目建議書的主要內容應當符合林業建設項目項目建議書編制規定的要求。
林業建設項目項目建議書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單位編制。
第九條林業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對林業建設項目在技術和經濟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社會效益等進行全面分析論證,合理確定建設內容和規模,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
林業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主要內容應當符合林業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規定的要求。
林業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甲級工程咨詢或者勘察設計單位編制。
第十條林業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應當根據批準的林業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編制。林業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應當對各單項工程或者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和設備選擇進行說明,并附具設計說明、圖紙、主要設備材料用量表和投資概算等材料。
林業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的主要內容應當符合林業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編制規定的要求。
林業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甲級工程設計單位編制。
單純購置類林業建設項目可以不編制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由建設單位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直接編制項目實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