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2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告
第六號
《天津市綠化條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于2014年1月2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主席團
2014年1月22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本市綠化事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建設生態宜居城市,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本市綠化工作堅持以人為本、生態優先、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科學規劃、政府組織、全民參與、共建共享的原則,促進自然生態與人居環境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綠化工作的領導,將綠化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本行政區域綠化目標,實行綠化目標責任制,保障公共綠化建設和養護管理經費的投入。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的綠化工作。
第五條 市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綠化工作。
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農村綠化、造林綠化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建設、國土房管、市政公路、農業、水務、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和天津警備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綠化工作。
區、縣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綠化工作。
第六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綠化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綠化先進技術,保護生物多樣性,發展特色鄉土植物。
第七條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綠化科學知識、綠化法律法規和建設生態宜居城市的宣傳工作,增強公民履行綠化義務和保護綠化成果的意識。
第八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部隊、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本單位、本區域人員履行植樹等綠化義務,保護綠化成果,并做好本單位、本區域的綠化工作。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認種、認養等多種方式參與綠化建設和養護管理。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綠化生態環境的權利,有保護綠化成果和綠化設施的義務,對破壞綠化成果和綠化設施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對在綠化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