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政策 » 正文

      銀川市立法保護唐徠渠“重典”呵護灌渠濕地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5-06-05  

           寧夏回族自治區省會銀川市,歷史上有“七十二連湖”之美譽。自秦、漢以來,興修了秦渠、漢渠、唐徠渠等水利工程,富庶的引黃灌溉區,孕育了“塞上湖城小江南”的自然環境。因此,保護轄區內引黃灌渠和湖泊濕地生態環境,既是銀川200多萬群眾的熱烈期盼,也是“塞上古城”一份沉甸甸的考卷。

        近日,銀川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加強唐徠渠銀川段生態保護的決定》(以下簡稱《唐徠渠保護決定》)和《關于加強銀川市鳴翠湖等31處湖泊濕地保護的決定》(以下簡稱《濕地保護決定》),劃定保護范圍,明確保護措施,對唐徠渠銀川段和部分湖泊濕地生態環境進行保護。

      濕地

        兩岸百米內設為“禁區”

        如果說唐徠渠是銀川的“母親渠”,一點都不為過,它承擔著調節銀川市區生態系統的功能。

        近年來,唐徠渠周邊的開發建設對唐徠渠生態環境產生了影響,一些房產開發商甚至打著鄰近唐徠渠的幌子推銷新建樓盤。

        《唐徠渠保護決定》規定,唐徠渠銀川段(南起永寧縣李俊鎮西邵村,北至賀蘭縣常信鄉丁北村)全長75公里,將唐徠渠兩岸外側100米劃定為保護范圍,范圍內除按規劃審批的水利、防洪、道路、橋梁、景觀、運動休閑等設施外,禁止建設其他項目。在保護區域外,規劃建設建筑物應當采取向外漸次增高的形式,突出層次性、親水性,確保視野通透。

        《唐徠渠保護決定》要求市、縣(區)政府應當加強規劃和管理,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加強監管,共同做好唐徠渠銀川段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莫讓農田灌溉渠成為藏污納垢的臭水溝。”在談到立法保護唐徠渠兩岸生態環境的初衷時,銀川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馬國華告訴記者,人大也將發揮好監督作用,督促有關各方積極落實《唐徠渠保護決定》。

        永久性保護“塞上湖城”

        黃河造就了寧夏的湖泊濕地,而寧夏的湖泊濕地資源主要分布在銀川平原。

        今年8月,銀川市規劃局調查發現,多處湖泊和河道依然存在填湖或沿湖私搭亂建、堆放傾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等問題。

        為此,《濕地保護決定》將鳴翠湖等31處湖泊濕地納入永久性保護,保護面積為5348公頃。其中,面積100公頃以上有18處,50公頃~100公頃有3處,10公頃~50公頃有10處。

        《濕地保護決定》規定,根據湖泊濕地的面積大小,在湖泊濕地湖岸線外劃定保護區域,對10公頃~50公頃、51公頃~100公頃、101公頃以上的湖泊濕地,分別劃定50米、80米、100米為保護區域。列入保護的湖泊濕地及劃定的保護區域為公共區域。

        在湖泊濕地岸線外劃定的保護區域內,除規劃審批的水利、防洪、道路、橋梁、景觀、園林綠化、運動休閑等設施外,禁止建設其他項目。

        在湖泊濕地保護區域周邊進行規劃建設,應當遵循由內向外漸次增高的原則,突出層次性、親水性和田園風光,保證視野開闊通透,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同時,要加強對湖泊濕地及保護區域內水體、野生鳥類、魚類等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的保護,防治水體污染,保持水質達標。

        禁止向湖泊濕地排放危害水體、水生生物的化學物品;禁止向湖泊濕地及保護區域內排放污水和傾倒垃圾等廢棄物;禁止破壞魚類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動物的重要繁殖區及棲息地;禁止非法獵捕、撿拾鳥卵或者采用滅絕性方式捕撈魚蝦及其他水生生物。

        《濕地保護決定》同時要求,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湖泊濕地規劃和管理工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設立保護標志,公布舉報電話,加強保護管理,加大宣傳力度,共同做好湖泊濕地及周邊區域保護工作。

       
       
      [ 資訊搜索 ]  [ ]  [ 告訴好友 ]  [ 打印本文 ]  [ 關閉窗口 ]  [ 返回頂部 ]

       
      0條 [查看全部]  相關評論

       
      推薦圖文
      推薦資訊
      點擊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