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政策 » 正文

      武漢:立法保護湖泊 禁止填湖造景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5-06-05  

        武漢市對填湖將有更嚴格的限制,即使建公園也不能填占湖泊來造景。昨日,《武漢市湖泊保護條例(修訂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會二審。

        該條例實施12年后迎來首次修訂,引發廣泛關注。今年7月,市人大常委會一審時,就提出113條意見和建議。其中爭議最大的條款,是修訂草案中規定三類建設項目可以占用湖泊水域,不少委員認為這是對占用湖泊水域“開了口子”。

        對此,二審稿做出修改,提出另一套方案。即:中心城區湖泊水域除按照規劃建設改善水環境等設施及因防汛抗旱、搶險救災的需要外,禁止占用;新城區湖泊水域除經論證無其他替代性工程方案,確需占用湖泊水域的道路交通設施、市政公用設施以及前款規定的情形外,禁止占用。

        昨日審議時,有委員認為,不應把新城區與中心城區區別對待,必須以鐵的手腕保護湖泊,條款不應存在“彈性”。

        對于填湖造園的行為,條例二審稿在鼓勵政府建設環湖園林綠化景觀的同時,特別新增規定“禁止填占湖泊造園造景”,以防借建公園之名行填湖之實。

        此外,條例二審稿明確,對于向湖泊傾倒有毒、有害物質的,由環保部門按照規定予以處罰,處罰金額為1萬元至50萬元不等,拒不改正的,可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 資訊搜索 ]  [ ]  [ 告訴好友 ]  [ 打印本文 ]  [ 關閉窗口 ]  [ 返回頂部 ]

       
      0條 [查看全部]  相關評論

       
      推薦圖文
      推薦資訊
      點擊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