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消息:證券代碼:002200 證券簡稱:云投生態(tài) 公告編號:2015-070
云南云投生態(tài)環(huán)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關(guān)于訴訟事項的進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nèi)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
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本次訴訟的基本情況
2014年5月15日至2015年6月2日,公司陸續(xù)收到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虛
假陳述責任糾紛94起案件的《應訴通知書》、《民事起訴狀》及《云南省昆明市中
級人民法院民事傳票》,原告94人以“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為由分別向昆明
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本公司或本公司、何學葵及蔣凱西或瑞華會計師
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本公司賠償因虛假陳述給原告造成的損失
17,560,972.74元。案件詳細內(nèi)容見本公司分別于2014年5月16日、6月7日、6月
12日、8月11日、8月23日、9月17日、10月14日、10月17日、12月23日和2015年5
月16日、6月4日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
報》和巨潮資訊網(wǎng)(www.cninfo.com.cn)披露的《關(guān)于訴訟事項的公告》,公
告編號分別為2014-031、2014-036、2014-037、2014-055、2014-057、2014-065、
2014-067、2014-070、2014-079、2015-042、2015-049;以及本公司于2014年6
月19日、7月4日、7月30日、8月29日、9月27日和2015年3月25日、5月20日、7
月14日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和巨
潮資訊網(wǎng)(www.cninfo.com.cn)上披露《關(guān)于訴訟事項的進展公告》,公告編
號分別為2014-040、2014-043、2014-052、2014-063、2014-066、2015-018、
2015-043、2015-066。
二、相關(guān)民事訴訟的判決及進展情況
2014年12月10日、2014年12月17日、2015年2月10日、2015年2月27日、2015
年3月17日、2015年6月9日公司收到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昆民五初字第2
號、(2014)昆民五初字第18-51號、(2014)昆民五初字第66-76號、(2014)
1
昆民五初字第81號、(2014)昆民五初字第52-62號、(2014)昆民五初字第89-95
號、(2014)昆民五初字第121號、(2014)昆民五初字第97-111號、(2014)
昆民五初字第128-130號、(2014)昆民五初字第137-138號、(2014)昆民五初
字第123號共計87份《民事判決書》。公司已于2014年12月11日、2014年12月18
日、2015年2月11日、2015年2月28日、2015年3月18日、2015年6月10日、2015
年6月27日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
和巨潮資訊網(wǎng)上披露《關(guān)于訴訟事項的進展公告》,公
告編號:2014-076、2014-078、2015-006、2015-013、2015-017、2015-052、
2015-060。
2015 年 7 月 23 日,公司收到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昆民五初字第 27-31
號 5 份《民事判決書》。
法院認為:1.基于已生效的刑事判決,案件中公司在《招股說明書》、2007
年-2009 年年報和半年報中虛增資產(chǎn)和虛增收入的事實,符合《虛假陳述若干規(guī)
定》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證券市場虛假陳述行為,按照《虛假陳述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
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對其虛假陳述給投資人造成的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何學葵作為公司的時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長,首先其身份符合《中華人民
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范疇。其次刑事判決書已
經(jīng)確認其策劃、安排實施了公司發(fā)行股票、上市過程中的一系列虛假陳述行為,
構(gòu)成了欺詐發(fā)行股票罪、違規(guī)披露重要信息罪。其行為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
應當對公司承擔的前述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關(guān)于虛假陳述實施日的確定。公司 2007 年 12 月 6 日公開發(fā)布了首次發(fā)行
股票招股說明書,并在其后的 2007 年年報,2008 年半年報、年報,2009 年半年
報、年報中均存在虛假陳述行為,其虛假陳述的行為呈現(xiàn)一個連續(xù)的狀態(tài),故法
院認為其虛假陳述實施日應為一系列虛假陳述行為最早發(fā)生的時間:2007 年 12
月 6 日。
4.關(guān)于虛假陳述揭露日的確定。《虛假陳述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
虛假陳述揭露日,是指虛假陳述在全國范圍發(fā)行或播放的報刊、電臺、電視臺等
媒體上,首次被公開揭露之日。其定義的揭露日應當具備三個條件:(1)必須是
首次公開揭露;(2)在全國范圍發(fā)行或者播放的媒體上;(3)是針對虛假陳述的
2
內(nèi)容進行的揭露。法院認為,首先,2010 年 3 月 18 日,公司發(fā)布的 2010-010
號公告,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違規(guī)被中國證監(jiān)會立案調(diào)查,該日是對公司涉及虛
假陳述行為首次在中國證監(jiān)會指定的信息披露網(wǎng)站及報刊上公開進行的揭露,符
合上述司法解釋規(guī)定對揭露日的認定標準。其次,鑒于證監(jiān)會的職能及權(quán)威性,
其立案調(diào)查的公告發(fā)布以后,足以說明被調(diào)查的股票存在虛假陳述的可能,對于
理性的投資者,已經(jīng)起到了充分的風險提示作用,具有高度的警示性,足以影響
投資決策。因此,2010 年 3 月 18 日應為綠大地公司虛假陳述行為的揭露日。
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
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
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fā)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
規(guī)定》第二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三
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對(2014)昆民五初字第 28-31 號共計 4 起案件,昆明市中級人民法
院判決結(jié)果如下:
1.被告云南云投生態(tài)環(huán)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nèi)
賠償上述 4 起案件中的各原告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 86,986.40 元及各原告股票持
有期間或持有到損失計算基準日期間,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的利息。
2.被告何學葵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駁回各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合計 3,783.52 元,由被告云南云投生態(tài)環(huán)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何學葵共同負擔。
如果未按上述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
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對(2014)昆民初字第 27 號案件,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結(jié)果如
下:
駁回各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 483.3 元,由原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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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別提示
如相關(guān)當事人不服上述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昆明市中
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云南省高級人
民法院。
公司服從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上述案件的判決,決定不上訴。
四、上訴情況
已判決的案件中(2014)昆民五初字第 128-130 號、(2014)昆民五初字第
18 號、(2014)昆民五初字第 20-21 號、(2014)昆民五初字第 23 號、(2014)
昆民五初字第 25-29 號、 2014)昆民五初字第 32 號、 2014)昆民五初字第 34-35
號、(2014)昆民五初字第 41-43 號、(2014)昆民五初字第 69-72 號、(2014)
昆民五初字第 74 號、(2014)昆民五初字第 76 號、(2014)昆民五初字第 92 號、
(2014)昆民五初字第 94 號共計 26 名原告不服判決,已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提出上訴,公司在收到法院送達的《民事上訴書》后分別于 2015 年 2 月 3 日、
2015 年 4 月 15 日、2015 年 4 月 30 日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
券報》、《證券日報》和巨潮資訊網(wǎng)(www.cninfo.com.cn)進行了公告,公告編
號:2015-005、2015-023、2015-038。
截止目前,已上訴的 26 起案件中,5 起案件因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nèi)未預交
上訴費,也未申請緩交、免交案件受理費被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撤回上訴,
其余上訴案件均已開庭但尚未判決。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公司沒有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六、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2015 年第一季度報告》中,公司預計 2015
年 1-6 月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變動區(qū)間 260 萬元至 390 萬元。本次公告
的訴訟涉及金額 90,769.92 元,公司按照以上損失全部由公司承擔保守估計,對
公司本期利潤不會構(gòu)成重大影響。公司將積極維護全體股東的利益,爭取由其他
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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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已起訴并判決的案件中,以2011年3月18日為揭露日且被昆明市中級人
民法院判決駁回請求的案件65起,被駁回請求的案件已上訴的有26起,因上訴人
在法定期限內(nèi)未預交上訴費,也未申請緩交、免交案件受理費,被云南省高級人
民法院裁定撤回上訴的案件5起。以2010年3月18日為揭露日且已判決的案件27
起,判決由公司或公司及何學葵或公司、何學葵及蔣凱西賠償?shù)慕痤~為
646,216.73元,其中僅由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案件為6起,涉及金額180,524.86元。
由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公司已根據(jù)賠償損失情況對何學葵提起了追償訴訟。同
時,公司大股東云投集團已根據(jù)承諾對公司賠償投資者的180,524.86元向上市公
司進行了補償,詳細內(nèi)容見2015年7月4日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
海證券報》、《證券日報》和巨潮資訊網(wǎng)(www.cninfo.com.cn)披露的《關(guān)于
控股股東履行承諾的公告》。
公司將根據(jù)案件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
風險。
七、控股股東關(guān)于涉及公司民事賠償?shù)挠嘘P(guān)承諾
2013 年 5 月 24 日,公司控股股東云南省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對若因綠大
地公司及原董事長、控股股東何學葵等涉嫌欺詐發(fā)行股票、違規(guī)披露重大信息罪
等罪一案,形成投資者相關(guān)民事賠償事項,做如下承諾:
“(一)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fā)的
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因綠大地公司及其原董事長、控股股東
何學葵等涉嫌欺詐發(fā)行股票、違規(guī)披露重大信息罪一案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涉案
當事人是民事賠償主體(以民事賠償案件審理判決結(jié)果為準),應按判決結(jié)果,
承擔賠償責任。
(二)為保護投資者利益,按照民事賠償判決結(jié)果,在民事賠償判決書生效
后 6 個月內(nèi),云投集團將推動何學葵以其借給綠大地公司的 58,229,582 元(人
民幣)款項及其所持綠大地公司股份承擔賠償,賠償金額不足或何學葵未予賠償
的,由云投集團代為償付。云投集團代為償付后,保留對何學葵及其他相關(guān)責任
人(不含綠大地公司)追償?shù)臋?quán)利。
(三)云投集團將積極履行大股東職責,力所能及支持綠大地公司。通過綠
5
大地公司經(jīng)營改善、健康發(fā)展,切實維護中小投資者利益。”。
公司已于2013年5月25日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證
券日報》和巨潮資訊網(wǎng)披露了《關(guān)于控股股東出具承諾
書的公告》。
八、備查文件
《民事判決書》5 份。
特此公告。
云南云投生態(tài)環(huán)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來源: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