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今日表決通過《山西省永久性生態公益林保護條例》。2017年3月1日起,永久性生態公益林保護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實施。其中,在其公益林范圍內割漆、剝樹皮、掘根等致使林木毀壞的,處以毀壞林木價值5倍的罰款。
保護山西的永久性生態公益林,就是在保護山西的生態命脈,需要各級人民政府動員全社會力量共同參與。《條例》規定,永久性生態公益林保護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永久性生態公益林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協調永久性生態公益林保護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永久性生態公益林應當在下列林地范圍內按照先后順序劃定,不得重復交叉: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濁漳河、沁河以及流域面積大于1000平方公里的河流源頭、河道管理范圍外兩岸的林地;中型以上水庫周圍、主要巖溶泉重點保護區域的林地;荒漠化、沙化和水土流失嚴重地區集中連片的林地等。
在永久性生態公益林范圍內,除法律法規禁止開發的區域外,在不改變林地用途、不破壞森林生態系統功能的前提下,經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設區市直屬國有林管理機構同意,可以適度開展林下種植、養殖、森林游憩等非木質資源開發利用。
在永久性生態公益林范圍內進行開墾、采土、采石、采砂等活動的,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責令依法賠償損失,補種毀壞株數3倍的樹木,并處以毀壞林木價值5倍的罰款。此外,新建公共墓地、露天采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致使永久性生態公益林受到毀壞的,責令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處以占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標準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的罰款。(記者李飛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