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云南省國家公園管理條例(草案)》通過云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一審審議。
據云南省林業廳工作人員介紹,目前,國家尚未出臺國家公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此次《條例(草案)》提交審議,既是通過地方立法將云南省國家公園管理工作的經驗和做法上升為法律規范,也是在為國家層面的有關立法探索經驗。
此次提交的《條例(草案)》明確了國家公園將劃分為嚴格保護區、生態保育區、游憩展示區和傳統利用區,將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嚴格保護區;因科學研究需要必須進入的,應當經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同意,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手續;對國家公園經營項目實行特許制度,實現管理權與經營權分離,避免行政管理者直接參與經營活動。
關于國家公園的管理體制,《條例(草案)》明確規定,云南省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國家公園的管理和監督,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國家公園所在地的州(市)政府應明確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國家公園的管理,接受本級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并履行有關職責。
云南省森林茂密、生態良好,野生動植物種類和數量豐富,自然和人文景觀資源在全國乃至世界享有盛譽。云南省從1996年起率先在全國開展國家公園建設試點。2006年-2014年,云南省政府批準建立了普達措、老君山等8個國家公園,制定發布了8項國家公園地方技術標準,在生物多樣性保護、改善民生、旅游提質增效等方面取得了明顯的成效,探索出了既與國際接軌,又符合云南實際的國家公園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