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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頒布 明年實施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7-06-05  

        近日,《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正式頒布,并將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北京市第一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地方性法規。

        “百年大計,質量第一”,北京始終堅持首善標準,工程建設質量水平一直處于全國前列。但隨著首都建筑市場全面放開和建設規模日益擴大,主體誠信意識不強、質量責任不落實、行為不規范等問題依然存在。

        為切實解決工程質量管理中存在的一些問題,穩步提升北京市工程質量水平,歷時四年多,北京市研究出臺了一部適應首都建設發展新形勢的工程質量管理地方性法規。《條例》以“具體、明確、管用”為原則,著力構建企業自控、行業自律、社會監督、政府監管的工程質量公共治理機制。

        完善“五方”主體責任體系 強化建設單位主體責任“立法即是立責”。建設單位是工程項目建設的發起者、組織者,在工程質量管理工作中處于主導、主控地位,質量責任應當是總體的、全面的。《條例》明確了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五方”責任,以及材料供應、預拌混凝土生產及檢測等單位對各自承擔工作負相應質量責任。還強調了建設單位的工程質量主體責任,規定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各階段實施質量管理,包括合理確定工程建設費用、科學確定建設工期、對自行采購材料組織到貨檢驗、委托檢測機構進行見證檢驗、承擔保修第一責任、禁止直接發包預拌混凝土等。

        強化個人質量責任追究 提高從業人員質量意識

        《條例》規定,本市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以及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材料供應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應按照規定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履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一線作業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等規定履行職責,承擔崗位質量責任。從業人員是工程建設質量的落實者,為確保個人質量責任落實到位,《條例》還加大了對相關從業人員的追責力度,凡是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相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將被同時處以罰款;因個人過錯造成重大質量問題的,五方主體項目負責人和相關注冊執業人員,兩年內不得擔任項目負責人;構成犯罪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強化施工質量過程控制 嚴格關鍵環節質量驗收

        建設工程的施工過程周期長、環節多,一旦發生質量問題,將造成惡劣的影響。《條例》明確,以預控為原則,強化對施工過程中關鍵工序和薄弱環節的質量驗收管控;建設單位需依次經單位工程質量自檢、質量竣工預驗收、質量竣工驗收合格,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后,方可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為了及時發現質量問題,防止質量事故的發生,《條例》建立了重大質量問題報告制度,規定建設、施工、監理單位發現重大質量問題的,必須在發現之日起3日內報告行政主管部門;檢測單位在發現檢測結果不合格時,應在出具報告之日起2日內,報告行政主管部門。

        推行工程質量保險擔保制度 充分發揮市場內部制約作用

        《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的住宅工程應按照規定投保建設工程質量潛在缺陷責任保險,通過引入第三方質量風險管控機構,做到事前風險防范、事中風險管理和事后風險補償相結合。建立信用檔案、信息公開、信用信息分級分類監管等制度,根據有關單位和人員的信用狀況,在擔保保險、資格資質、招標投標、金融信貸、評獎評優等有關工程建設活動中,采取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措施,完善公共治理和社會監督,促進市場的有效選擇。

        《條例》的出臺加強了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工作,進一步規范了建筑市場秩序,為把首都建設成為首善之區起到了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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