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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風景名勝區禁止商品房開發 核心區禁建賓館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7-06-09  

        《福建省風景名勝區條例(草案)》9月25日提交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一審。草案提出,禁止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進行商品房開發以及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筑物;已經建成的,風景名勝區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按照風景名勝區規劃限期拆除或者逐步遷出。

        “國家級”景區福建全國第三

        福建省住建廳負責人介紹說,福建省是風景名勝資源大省,現有風景名勝區51處,國家級風景名勝區有16處,數量位居全國第三(僅次于湖南與浙江),總面積達2300多平方公里,約占全省國土面積的1.9%。

        據統計,2012年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共接待游人約2500多萬人次,為福建省經濟發展作出了積極的貢獻。因此,制定福建省的風景名勝區地方性法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核心區禁建賓館已建成的逐步遷出

        福建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會作了草案說明。說明稱,草案規定組織編制省域風景名勝區體系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對核心景區詳細規劃的編制時限也提出了要求,即應當在總體規劃批準之日起2年內編制完成。

        草案規定,“禁止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進行商品房開發以及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筑物;已經建成的,風景名勝區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按照風景名勝區規劃限期拆除或者逐步遷出。”還規定風景名勝區內經核準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后,方可開工建設,且在建設項目完成后,應當依法申請辦理規劃條件核實、竣工驗收。

         禁止出讓門票專營權

        福建省政府說,近幾年來,福建省一些地方擅自出讓或變相出讓景區門票專營權,將風景名勝區門票出讓或轉讓給企業出售,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景區管理薄弱、資源破壞和國有資產流失等問題。為此,草案規定:“禁止出讓或者變相出讓風景名勝區資源及其門票專營權。”

        景區經營項目優先安排給原居民

        草案規定,“風景名勝區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依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要求,需要對風景名勝區內的居民實行有計劃外遷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和安置。”另外,風景名勝區經營項目,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優先安排給景區內原有居民經營;風景名勝區的門票收入和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的用途其中還包括對風景名勝區內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損失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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