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政策 » 正文

      重慶修改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等4件法規(guī)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日期:2017-06-09  

        9月23日,修改《重慶市園林綠化條例》等4件法規(guī)的議案,提請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

        這4件將修改的法規(guī)是《重慶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重慶市風景名勝區(qū)條例》、《重慶市旅游條例》、《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

        據(jù)了解,為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轉變政府職能,今年以來,我市按照中央要求,對市級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全面清理,并提出取消市級行政審批項目45項,以授權或委托形式下放63項。

        此外,有五項擬取消的市級行政審批項目,其設立依據(jù)是地方性法規(guī)。為確保改革于法有據(jù),我市決定修改以上四件法規(guī)。

        其中,《重慶市園林綠化條例》將刪除關于“集中綠化建設費”的。

        《重慶市風景名勝區(qū)條例》原來規(guī)定風景名勝區(qū)內建設臨時建(構)筑物要報風景名勝區(qū)主管部門審批。但在實際操作中,項目所在區(qū)縣的主管機關更了解情況,為便于行政機關就近管理,條例將把審批部門調整為項目所在地區(qū)縣(自治縣)風景名勝區(qū)主管部門。

        《重慶市旅游條例》將刪除“臨時定點導游證”核發(fā),主要是為方便旅行社更加方便地聘請導游。

        為提高行政審批效率,《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原規(guī)定市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馴養(yǎng)繁殖的審批機關,出售、收購、利用市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chǎn)品的審批機關,以及運輸、郵寄、攜帶水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chǎn)品出市境的準運證核發(fā)機關,都將由“市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授權單位”改為“區(qū)縣(自治縣)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

        目前該議案還在審議中。

       
       
      [ 資訊搜索 ]  [ ]  [ 告訴好友 ]  [ 打印本文 ]  [ 關閉窗口 ]  [ 返回頂部 ]

       
      0條 [查看全部]  相關評論

       
      推薦圖文
      推薦資訊
      點擊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