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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規定鐵路兩側30米內不得規劃建筑物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7-06-09  

        《河北省鐵路安全管理規定》將于12月1日起施行。這是繼國務院《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實施以來,全國第一個此類省級地方性法規。它不僅對《鐵路安全管理條例》中的25條內容進行了細化,還根據鐵路發展與我省實際情況新增了13條新規。

        杜絕以搶栽、搶種、搶建獲得高額補償款現象

        《規定》第七條明確規定,“鐵路建設項目勘測定界后以及鐵路建設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鐵路用地范圍內搶栽搶種農林作物,搶建建筑物、構筑物和進行取土、采石等作業。”這是省級人民政府第一次就搶栽、搶種、搶建“頑疾”正式作出明確規定。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設立與建設不同步是另一個“頑疾”,《規定》第十條規定,“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劃定公告后,根據工程竣工資料進行勘界,繪制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平面圖,并根據平面圖設立標樁,相關工作應當在項目靜態驗收前完成。”

        治理鐵路兩側500米范圍內“輕體飄浮物”隱患

        《規定》第十二條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責規劃的部門不得在鐵路線路外側鋼軌向外30米范圍內和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規劃審批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鐵路生產設施或者與鐵路交叉的城市道路和公路設施除外。”

        對鐵路沿線建筑物、構筑物、種植物的高度作出明確限定:“在鐵路線路兩側建設桿塔、煙囪等設施或者種植樹木等植物,其高度不得超過設施內緣或者植物至鐵路線路中心的水平距離減3.1米,并且不得影響鐵路行車瞭望。”

        第一次對“輕體飄浮物”隱患治理作出明確規定:“鐵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鐵路線路兩側500米范圍內的廢品收購站、露天垃圾消納點、堆放彩鋼板等輕型材料的場所、采用輕型材料搭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廣告牌(匾)、燈箱以及農用薄膜、塑料大棚等的管理,防止大風天氣下危及鐵路運輸安全。”以減少或消除高鐵、電化區段接觸網掛異物問題。

        實行省、市、縣、鄉、村五級護路聯防責任制

        從縱向上明確省、市、縣、鄉、村五級護路聯防責任制:“省、設區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逐級簽訂護路聯防責任書,并加強對鐵路沿線單位和個人有關鐵路安全法律法規的教育。”

        對地方政府啟動應急救援作出明確規定:“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鐵路運輸企業等有關單位應當根據事故等級啟動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礙事故應急救援、鐵路線路開通、列車運行和事故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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