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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城市PPP模式困惑:三大因素影響成功率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6-04-14  

        近年來,隨著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部門陸續發布一系列相關政策文件,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縮寫PPP)已被視為一劑破解智慧城市建設資金困局的“良藥”,引起了從中央到地方、從政府到企業的高度關注。然而,《2015中國智慧城市發展水平評估報告》(以下簡稱報告)顯示,在日漸升溫的智慧城市PPP熱潮中,成功案例卻不多見。

        三大作用

        當前,PPP模式之所以被廣泛認為是一種促成政企合力、推動智慧城市發展的有效機制,主要是由于其能在3個方面發揮巨大的作用:

        ——減輕政府資金壓力,為破除智慧城市融資困境提供新渠道。

        當PPP模式被引入智慧城市項目建設中后,為換取特許經營權,社會資本方將承擔大部分的資金投入。同時,還可能將政府承擔的債務轉移給企業,既解決了智慧城市項目建設資金不足的問題,也會緩解政府增量債務。此外,在逐利動機的驅動下,社會資本方將在盡量短的時間內實現項目盈利,有利于政府存量債務的消化。

        ——打破公共服務“壟斷”,為加速智慧城市建設進程注入新動力(310328,基金吧)。

        以往,我國公共服務的供給主體較為單一,相關項目的設計和實施一般由政府掌控,僅有項目建設會外包給社會資本主導。這種“獨家壟斷”狀況,導致地方政府利用信息化手段提供便民服務的動力嚴重不足。而通過PPP模式,社會資本深度參與到智慧城市公共項目領域,不僅可以破除互聯網公共服務的壟斷格局,而且可激發市場主體的活力和創造力,好處顯而易見。

        一方面,政企雙方的角色和作用會隨之發生變化。政府將由公共服務的供給方轉變為合作方和監管方,可避免因企業獲取暴利而使公眾利益受到侵害現象的發生;企業對項目的參與程度也由單一的建設轉變為從方案設計到投資建設,到運營管理,直至后期維護的全程參與。

        另一方面,政企雙方合作,可以將政府在頂層設計及戰略制定等方面的優勢,與社會資本在資金投入、技術創新、專家人才、管理經驗等方面的優勢相結合,合力為智慧城市建設獻計獻策。

        ——明確參與方責權利,為規避智慧城市建設風險提供新機制。

        PPP模式以“風險共擔”為理念,以共同目標為紐帶,以合同形式約定參與方的責、權、利,對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進行明確界定,將政府、金融機構、智慧城市服務提供商等參與方聚合在一起,形成強大的伙伴關系,是抵御智慧城市推進中所遇風險的強大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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