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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標有效期延長的后果詳解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7-07-10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40條規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56條,《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47條,《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46條規定,招標項目的評標和定標活動應當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30個工作日前完成,如不能完成則招標人應當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
       
        一、投標有效期延長的通知
       
        招標人關于投標有效期的延長,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投標人并獲得投標人的書面同意。
       
        二、投標有效期延長的后果
       
        1、投標有效期的延長應伴隨投標保證金有效期的延長。《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40條規定,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擔保的有效期。
       
        2、投標人有權拒絕延長投標有效期且不被扣留投標保證金。但是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29條,《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28條均規定,投標人一旦拒絕延長投標有效期,其投標失效。《機電產品采購國際競爭性招標文件》規定,投標人拒絕延長投標有效期的,其投標在原投標有效期期滿后將不再有效。
       
        3、因延長投標有效期可能導致重新招標的情形。《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28條,《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48條均規定,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4、招標人應承擔因投標有效期延長對投標人導致的相應損失。《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40條,《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29條均規定,因延長投標有效期造成投標人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補償,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長投標有效期的除外。《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46條還規定,招標文件中規定給予未中標人補償的,拒絕延長的投標人有權獲得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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