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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讓信用成為最好的“通行證”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7-06-29  
       近日,上海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首部關于社會信用建設的綜合性地方法規。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是推進“誠信中國”建設的重要任務,是推動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的重要支撐,更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創新社會治理體制的重要基礎。過去一年,我國社會信用體系頂層設計持續完善。國務院以及中辦、國辦先后發布了《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關于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關于加強政務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十三五”規劃綱要更專設一章,論述完善社會信用體系。
        
      此次《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的出臺,是對國家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戰略任務的落實,更是“以制度為核心,加快信用法治建設”的具體措施,界定了“社會信用”的內涵,建立了“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基本制度,標志著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進一步邁向“深水區”。
        
      一方面,條例在加快建立健全市場主體的誠信檔案等方面作出積極探索。例如,條例第九條明確“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實行目錄管理”,此舉為全國首創。同時,針對當前“無序亂歸”、“信用濫用”的現象,條例又創設性地提出“擬納入的事項存在較大分歧或者可能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應組織評估和聽取相關群體代表、專家意見的程序”。
        
      另一方面,在確立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管理規則的基礎上,條例充分體現了“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原則,通過建立“跨部門、跨領域、跨地區的社會信用聯合激勵和懲戒機制”,以應用為關鍵,促進信用聯動獎懲。條例明確,對于守信者,行政機關在法定權限內可以采取在實施行政許可中,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等便利服務措施等。對于嚴重失信主體,行政機關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采取限制進入相關市場;限制進入相關行業;限制相關任職資格;限制開展相關金融業務;限制享受相關公共政策;限制獲得相關榮譽稱號等七大懲戒措施。
        
      當然,信用是一個動態的評價體系,以“可以修復為原則,不予修復為例外”為原則,建立健全信息糾錯和信用修復機制,既有利于保護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亦有利于推動誠信社會的形成。在這方面,條例規定,在失信信息查詢期限內,信息主體通過主動履行義務、申請延期、自主解釋等方式減少失信損失,消除不利影響的,原失信信息提供單位可以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中心出具信用修復記錄的書面證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應當在收到該書面證明之日起的三個工作日內,在平臺查詢界面上刪除該失信信息。
        
      條例的出臺,是上海乃至全國建設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進展。但也需看到,距離真正做到“讓守信者暢通無阻,讓失信者寸步難行”,目前仍有許多短板急需補齊,如信用制度建設層次有待提升、信用數據標準化程度和開放共享深度有待提高、征信服務供給能力尚顯不足等。此外,誠信教育和誠信文化等“軟環境”建設也需跟上。只有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參與度、感知度全面提升,方能讓信用真正成為守信者最好的“通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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