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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善組織募捐信息將按時公開 20家互聯網募捐平臺公開承諾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8-08-14  

            近日,民政部公布了《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慈善組織在信息公開、公開募捐、重大資產變動及投資、重大交換交易及資金往來等方面的信息公開要求,《辦法》自9月1日起實施。

        《辦法》規定,慈善組織信息公開應當真實、完整、及時,同時建立信息公開制度,明確信息公開的范圍、方式和責任。慈善組織應當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不得以新聞發布、廣告推廣等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信息公開義務。

        《辦法》明確,慈善組織應在民政部門提供的統一的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辦法規定的基本信息、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公開募捐情況、慈善項目有關情況、慈善信托有關情況、重大資產變動及投資、重大交換交易及資金往來、關聯交易行為等情況、法律法規要求公開的其他信息。慈善組織還應在統一的信息平臺發布發起人、主要捐贈人、管理人員、被投資方以及與慈善組織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響關系的個人或者組織,以及本組織的聯系人、聯系方式等信息。

        《辦法》要求,重大資產變動,重大投資,重大交易及資金往來要向社會公開。同時,要求將慈善組織與關聯方之間的交易、捐贈、資助、共同投資、委托投資、資金往來等納入公開范疇。對關聯交易采取全面公開,既可以有效防止慈善組織的財產被侵吞、挪用、濫用,又沒有限制關聯方對慈善組織做貢獻。

        在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方面,《辦法》要求,應在募捐活動現場或者募捐活動載體的顯著位置,公布組織名稱、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備案的募捐方案、聯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詢方法等,并在統一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若慈善組織開展定向募捐,應當及時向捐贈人告知募捐情況、捐贈款物管理使用情況。捐贈人要求將捐贈款物管理使用情況向社會公開的,慈善組織應當向社會公開。

        對于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辦法》規定要公布領取報酬最高的前五位人員的報酬金額,公布各類“公務”活動的費用標準,以“遵循管理費用最必要原則,厲行節約,減少不必要的開支”。同時,募捐活動全過程要對外公開,即事前、事中、事后都要公開相應的內容,滿足社會監督的需要。此外,慈善項目至少每三個月公布一次進展情況,項目結束后還要做全面公開。

        目前,通過互聯網發布公募信息已經成為慈善募捐的重要渠道。根據慈善法規定,慈善組織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的,應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臺發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時在其網站發布募捐信息。此次辦法也對互聯網募捐進行了相應規定。

        民政部目前已經指定了20家互聯網公開募捐信息平臺。隨著網絡募捐的開展,有關違法行為需要明確法律責任,可以依據《慈善法》的規定追究慈善組織相應的法律責任。

        “平臺必須保證募集到的錢直接打入慈善組織的賬戶,一分鐘也不在平臺截留。這是為了保證互聯網募捐的安全性。”據民政部國家社會組織管理局相關工作人員介紹,民政部指定的20家互聯網公開募捐信息平臺都作了“不代為接受慈善捐贈財產”的承諾。

            《辦法》還規定,慈善組織不及時公開應當公開的事項或者公開的事項不真實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可以向民政部門投訴、舉報。民政部門可以要求慈善組織就信息公開的相關事項作出說明,必要時可以進行約談,并向社會公開。慈善組織在信息公開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民政部門應當進行記錄,并將相關情況通報有關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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