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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公布實施社保失信信息管理辦法 欠繳將面臨嚴厲懲戒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8-09-06  

            記者日前從上海市人社局了解到,根據最新公布并實施的《上海市社會保險失信信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欠繳社保的單位和個人將被限制享受告知承諾、網上辦事、綠色通道等便利措施,列為審計、稽核等專項工作中的重點對象。對嚴重失信主體,更會依法采取相應的跨部門聯合懲戒措施。

        根據《辦法》的規定,六種行為被判定為社保失信,包括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被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被依法責令限期繳納,到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被依法作出強制劃撥決定的;單位或個人在申請辦理社會保險各項業務時偽造證明材料、隱瞞真實情況或使用其他欺詐手段被查實的;單位或個人多領取社會保險待遇,經告知應予退還后仍拒不退還的;單位或個人在接受勞動保障監察、專項審計、稽核等監督檢查時,拒不配合,經告知后仍未改正的。

        此外,《辦法》還規定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首先,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符合相關規定情形被實施向社會公開告示的。其次,單位或個人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數額較大的,或者有其他嚴重影響社會保險基金安全行為的。另外,單位或個人無理抗拒、阻撓社會保險相關監督檢查,情節嚴重的,或者有其他嚴重影響社會保險管理秩序行為的。

        根據規定,上海市人社局負責匯總失信信息并報送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這些信息包括:失信信息產生的事由、日期、文書編號;失信主體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或姓名、身份證號碼;失信主體是單位的還應當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其他需要報送的信息內容等。

        《辦法》強調,市、區人社部門對于有失信信息記錄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采取懲戒措施。包括列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各項業務的重點審核對象,加強資格、材料方面的審核;列為日常檢查的重點對象,增加檢查頻次,加強現場核查;列為審計、稽核等專項工作中的重點對象;限制享受告知承諾、網上辦事、綠色通道等便利措施以及國家和本市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而對于嚴重失信主體,還將依法采取相應的跨部門聯合懲戒措施。

        如果單位或個人認為被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的失信信息存在錯誤,可按規定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中心提出異議申請。市人社局會馬上通知單位對信息進行核查,并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更正的決定,告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中心。

            根據相關規定,在失信信息查詢期限內,有失信記錄的單位或個人,通過主動履行義務、申請延期、自主解釋等方式減少失信損失,消除不利影響并提供相關證據經核實的,失信信息提供單位可以依申請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中心出具信用修復記錄的書面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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