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11月21日召開第九次會議,對《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進行一次審議。修訂草案提出,對違法建設不得提供水、電、氣、熱、通訊等市政公用服務。
此次條例的修訂,重點解決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固化本市營商環境改善和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成果。修訂草案共7章85條,包括總則、城鄉規劃的制定、城鄉規劃的實施、城鄉規劃的修改、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專家認為,修訂草案中提出的管理措施基本可行,加強了對城鄉規劃、建設的管控力度,完善違法建設查處手段,提高違法成本。
街道協調相關部門依法處理違建
修訂草案提出,本市建立控制違法建設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控制違法建設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
修訂草案明確街道、鄉鎮的巡查、制止以及組織查處和具體查處責任。街道辦事處對本轄區內建設情況進行巡查,發現違法建設行為的,應當予以制止,并統籌協調相關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理;鄉鎮政府對本轄區內建設情況進行巡查,發現違法建設行為的,應當予以制止,并依法予以處理。
發揮村委會、居委會的自治作用。規定,村委會、居委會通過村規民約規定轄區內禁止違法建設,對違法建設有權予以制止,并報告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修訂草案中增加了探索對違法建設適用公益訴訟的內容。明確違法建設非法占用土地,破壞生態環境和土地資源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依據民事訴訟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追究損害賠償責任。
對違法建設不得提供市政公用服務
修訂草案中提出建立執法聯動機制,形成對違法建設的聯合打擊。規定對違法建設不予辦理相關證照。以違法建設為經營場所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證照。執法部門作出責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拆除決定的,應當通知規劃國土部門暫停辦理不動產登記。
規定對違法建設不得提供市政公用服務。市政公用服務單位辦理水、電、氣、熱、通訊等服務手續時,應查驗規劃許可證件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對無前述合法手續的,不得提供相應服務。違規提供服務的,追究主管人員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修訂草案針對有關機構違規查封違建的情況作了相應限制性措施。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處置房屋和土地,不得妨礙對違建的查處。
對違建當事人擬實施信用懲戒
修訂草案還提出對違法建設當事人實施信用懲戒。執法機關將違法建設當事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的情況共享到本市的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有關部門根據本市關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規定可以對其采取懲戒措施。
對于違法建設當事人受到罰款處理后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繳納罰款的,執法機關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其中,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執行裁定、向違法建設當事人發出執行通知,當事人仍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依法發出限制消費令;違法建設當事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義務或者違反限制消費令的,人民法院按照相關規定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政府部門或者有關機構可以對當事人依法采取懲戒措施。
取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在鞏固營商環境改善和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方面,草案提出,取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即意味著獲得用地許可,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已不再具有獨立存在的意義。
統籌協調建設需求和多部門管理要求,通過建立多規合一協同平臺工作機制,制定建設項目的規劃綜合實施方案,并適時向社會發布。不再單獨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相關要求納入規劃綜合實施方案。對符合規劃綜合實施方案要求的工程建設項目,規劃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7日內直接核發建設工程許可證。
減少申請材料以及申請材料不確定性要求。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不再要求建設單位提交建設項目批準或者核準文件以及有關部門同意申請單位作為項目建設主體的批準文件,規劃國土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多規合一協同平臺實現上述信息的內部推送和交換。
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再要求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和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或者備案文件,同時對申請材料不再保留“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的兜底性條款。
此次條例的修訂,重點解決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固化本市營商環境改善和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成果。修訂草案共7章85條,包括總則、城鄉規劃的制定、城鄉規劃的實施、城鄉規劃的修改、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專家認為,修訂草案中提出的管理措施基本可行,加強了對城鄉規劃、建設的管控力度,完善違法建設查處手段,提高違法成本。
街道協調相關部門依法處理違建
修訂草案提出,本市建立控制違法建設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控制違法建設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
修訂草案明確街道、鄉鎮的巡查、制止以及組織查處和具體查處責任。街道辦事處對本轄區內建設情況進行巡查,發現違法建設行為的,應當予以制止,并統籌協調相關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理;鄉鎮政府對本轄區內建設情況進行巡查,發現違法建設行為的,應當予以制止,并依法予以處理。
發揮村委會、居委會的自治作用。規定,村委會、居委會通過村規民約規定轄區內禁止違法建設,對違法建設有權予以制止,并報告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修訂草案中增加了探索對違法建設適用公益訴訟的內容。明確違法建設非法占用土地,破壞生態環境和土地資源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依據民事訴訟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追究損害賠償責任。
對違法建設不得提供市政公用服務
修訂草案中提出建立執法聯動機制,形成對違法建設的聯合打擊。規定對違法建設不予辦理相關證照。以違法建設為經營場所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證照。執法部門作出責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拆除決定的,應當通知規劃國土部門暫停辦理不動產登記。
規定對違法建設不得提供市政公用服務。市政公用服務單位辦理水、電、氣、熱、通訊等服務手續時,應查驗規劃許可證件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對無前述合法手續的,不得提供相應服務。違規提供服務的,追究主管人員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修訂草案針對有關機構違規查封違建的情況作了相應限制性措施。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處置房屋和土地,不得妨礙對違建的查處。
對違建當事人擬實施信用懲戒
修訂草案還提出對違法建設當事人實施信用懲戒。執法機關將違法建設當事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的情況共享到本市的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有關部門根據本市關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規定可以對其采取懲戒措施。
對于違法建設當事人受到罰款處理后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繳納罰款的,執法機關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其中,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執行裁定、向違法建設當事人發出執行通知,當事人仍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依法發出限制消費令;違法建設當事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義務或者違反限制消費令的,人民法院按照相關規定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政府部門或者有關機構可以對當事人依法采取懲戒措施。
取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在鞏固營商環境改善和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方面,草案提出,取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即意味著獲得用地許可,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已不再具有獨立存在的意義。
統籌協調建設需求和多部門管理要求,通過建立多規合一協同平臺工作機制,制定建設項目的規劃綜合實施方案,并適時向社會發布。不再單獨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相關要求納入規劃綜合實施方案。對符合規劃綜合實施方案要求的工程建設項目,規劃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7日內直接核發建設工程許可證。
減少申請材料以及申請材料不確定性要求。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不再要求建設單位提交建設項目批準或者核準文件以及有關部門同意申請單位作為項目建設主體的批準文件,規劃國土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多規合一協同平臺實現上述信息的內部推送和交換。
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再要求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和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或者備案文件,同時對申請材料不再保留“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的兜底性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