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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運企業守法信用信息記錄中需要沒有嚴重違法行為記錄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7-06-29  
      空運企業守法信用信息記錄中需要沒有嚴重違法行為記錄。這是《定期國際航空運輸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修訂的主要內容之一。近日,民航局《定期國際航空運輸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行了修訂,新版《規定》將于7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舊版《規定》于1993年7月29日頒布施行,是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對國際航空市場準入的管理規范,對規范我國國際航空運輸市場秩序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該規章頒布至今已二十四年,隨著民用航空的快速發展,原來設定的許可條件需要不斷修改完善,相關許可程序也需要根據現行法律法規作進一步調整。
       
      由于舊版《規定》頒布時間較早,存在與現行法律法規不一致之處,需依據現行規定進行修訂,因此,《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對國際航線經營許可的申請條件、程序,暫停、終止許可的程序按照現行法律規定進行了修改完善。
          
      與舊版《規定》相比,新版《規定》完善了行政許可相關規定,增加了守法信用信息的內容,要求空運企業守法信用信息記錄中沒有嚴重違法行為記錄,以便動態掌握從事國際航線經營企業的安全狀況,在放寬準入的同時,加強安全管理。
          
      《規定》明確了國際航權的分類管理,其中,對于航權開放的國家或航線,民航局將根據雙邊航空運輸協定、國家發展戰略和國際航線總體規劃的有關情況制定目錄,目錄內的航線不限定指定承運人、運營航線、運營班次及運力安排。
          
      值得一提的是,新版《規定》還豐富了監督檢查內容,并根據《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對擅自暫停或終止國際航線運營、擅自轉讓、買賣和交換國際航線經營許可、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國際航線經營許可、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國際航線經營許可的等違法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補充了對有關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措施,加強了處罰力度。此外,《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民航局和地區管理局實施監督檢查的職責要求,旨在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民航局運輸司相關負責人表示,此次修訂是民航局貫徹落實全國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任務要求,使我國國際航空運輸更好的對接國家戰略、服務市場主體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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